为推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焦作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发布,广泛征求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以便我们进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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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年9月29日
附件: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级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协同发展,形成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功能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焦作市内以人力资源产业为主业态,集聚了一定数量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具有一定的规模,具备自主创意创新能力,实现人力资源产业资源、人力资源产业要素的有效集聚和产业链的延伸,发挥集聚、辐射和联动、带动作用,并具有专门的服务运营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配套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原则如下: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原则。
(三)政府引导、产业集聚原则。
(四)人力资源丰富、产业集聚度高、交通方便、生活便利区域优先原则。
第四条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焦作市人社局)负责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申报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规划论证充分。按照全市区域经济发展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产业定位、功能布局、服务体系、运营模式、发展规划等要进行充分论证,形成科学合理的论证报告。
(二)服务经济发展。园区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结构和产业布局的匹配度高,能较好满足服务当地企业需求,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高。入驻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范围符合当地产业对人力资源配置的需求以及地方经济发展特点。
(三)规模优势明显,并具有鲜明的产业导向和定位。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布局科学、功能合理、设施完备;入驻不少于5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内人力资源产业总产值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包括代收代付)。
(四)运营管理科学。有专门的产业园管委会或专业化的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建有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能有效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运营、服务等各项工作。
(五)政策体系完备。园区具备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职业培训、灵活就业服务等多元化综合配套服务形态。积极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举办各级各类人力资源招聘会、人力资源高峰论坛,努力促进产业园稳健发展。
(六)社会效益显著。园区广泛组织开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公益活动,在促进就业创业、引进人才、服务经济产业发展、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园区管理机构先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申请,由其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后推荐给焦作市人社局。
第七条 焦作市人社局在收到园区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采取园区实地考察相的方式进行考核评审,拟定市级园区认定名单。
第八条 对拟定的市级园区认定名单,经焦作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焦作市人社局批复并向社会公布。授予“焦作XX县(市)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牌子,并向社会公布,产业园名称前冠“焦作”字样。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园区基本情况、管理运营情况、发展规划、入驻企业情况等。
(二)《焦作市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评估认定表》;
(三)其它所需材料。
第四章 扶持与管理
第十条 对获评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由所在县(市)区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倾斜和支持。
第十一条 焦作市人社局是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评估管理工作综合管理部门,指导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和管理工作。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焦作市人社局建立市级园区年度评估制度,评估内容包括平台建设、政策体系、管理运营、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效益、年度园区总体发展情况、入驻机构变动情况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园区日常管理情况将纳入对各地人才工作考核范畴。
第十三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予以通报表扬,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或省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区。对评估为不合格等次的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对限期内未整改完善或经营不善、连续亏损、未开展实质性工作以及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产业园,取消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