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提高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人才支撑作用服务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的意见》(焦发〔2013〕7号)、《焦作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2013年市政府令第19号)和《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焦发〔2016〕9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和高级人才(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E类来指代)。
第三条 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市)区人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工作。
第二章 医保待遇
第四条 财政核拨(或核补)医疗经费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按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其他高层次人才按焦作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医保门诊个人账户在一般标准基础上,每年增加600—2000元。其中:A类人才增加2000元,B类人才增加1500元,C类人才增加1000元,D类人才增加800元,E类人才增加600元。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住院治疗时,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列入统筹的医疗费用再补助50%。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无固定工作的配偶、子女,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医疗待遇。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未就业的配偶、子女,可不受户籍限制,按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 医疗待遇
第九条 市、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开设“绿色通道”,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快捷、方便、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如下医疗保健待遇。
(一)市卫生计生委指定定点医院,建立高层次人才电子健康档案,及时记录其动态健康信息,提供健康状况查询服务。
(二)市卫生计生委指定定点医院,成立由各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组成医疗保健小组,负责高层次人才健康咨询和就诊、医疗、康复服务等。
(三)市人才办会同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医保门诊个人账户增加部分经费和住院治疗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其中:在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由市级财政承担;在县(市)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或自主创业的,由单位所在地、企业注册地县(市)区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医保门诊个人账户的增加部分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每年3月31日前划入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高层次人才名单和增加标准,于每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注入其医保个人帐户,并按个人帐户有关规定管理。高层次人才住院治疗补助资金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健康体检费用从市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