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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实施办法》
编辑来源: 超级管理员  时间: 2018-10-19  浏览: 40977人次

焦作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人才支撑作用服务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的意见》(焦发〔2013〕7号)、《焦作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2013年市政府令第19号)和《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焦发〔2016〕9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和高级人才(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E类来指代)。

第三条  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根据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由市及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助解决。

第五条  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积极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第六条  A类、B类、C类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属行政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在全市编制限额内,由市及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个人情况,统筹对口安排到我市相关行政或事业单位工作。

(二)在其他单位工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个人情况协调安排到企业工作。

第七条   D类、E类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属行政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在单位编制范围内,由市及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个人情况,统筹安排到相关行政或事业单位工作。

(二)在其他单位工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个人情况协调安排到企业工作。

第八条  按第六条或第七条所列方式仍不能解决就业问题的,可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一)可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职员、雇员职位。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我市就业援助体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协助其解决就业问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因患有疾病或身体残疾而导致就业困难的;因技能水平不足而导致就业困难的;连续失业半年时间仍未能就业的。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程序。

(一)高层次人才配偶申请就业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提出就业申请,填写《焦作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纳入就业援助体系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焦作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受理申请并审核相关材料后,根据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方式为申请人办理就业手续。

第十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