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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等 五个办法的通知
编辑来源: 超级管理员  时间: 2019-05-06  浏览: 9363人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焦作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焦作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实施办法》、《焦作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焦作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等五个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913

 

 

 

 

 

 

 

焦作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立符合焦作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人才支撑作用服务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的意见》(焦发〔20137号)、《焦作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2013年市政府令第19号)和《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焦发〔20169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和高级人才(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E类来指代)。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以及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已在焦作市工作、来焦作市自主创业或已与焦作市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我市相应层次的人才。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人才,在具备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三)高层次人才中,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无年龄限制,省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5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市级高级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市政府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制定和发布程序。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召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经市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九条  认定标准。

A类人才:国内外顶尖人才。主要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B类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选,国家重点实验室带头人及其研发团队,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名老中医,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C类人才:省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省“百人计划”人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原学者,省优秀专家,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中原名师,河南省名中医,全国技术能手,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D类人才:市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河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焦作市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焦作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中原技能大奖获得者,焦作市市管专家,焦作市年纳税额1亿元以上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E类人才:高级人才。主要包括:焦作市高层次创新人才,焦作市高层次创业人才,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高级人才。

第十条  对我市急需紧缺、确有真才实学、社会贡献较大、现行人才标准难以界定的在某些方面具有特殊才能或特别贡献的“偏才”“专才”,经评审认定后,享受相应的人才待遇。

第十一条  如有重大新增标准,在提请市政府审定后增加相关标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受理高层次人才的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焦作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单位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直接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核准及公示。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颁发认定证书。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其为相应层次的高层次人才,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颁发证书。

(五)入库。经认定的人选将进入我市高层次人才库。

 

第五章  任期与考核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期满可再次申请认定。任期内,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层次人才的认定。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实行任期考核制度,考核重点是创新能力、业绩贡献、人才培养等方面。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取消高层次人才资格,收回证书。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存档。

第十七条  任期已满人员再次申报参加高层次人才认定时,以最近一个任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等为申报依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五)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因第(一)、(二)项情形被取消资格的,今后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

 

第六章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和医疗保健等配套政策。

第二十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再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焦作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人才支撑作用服务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的意见》(焦发〔20137号)、《焦作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2013年市政府令第19号)和《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焦发〔20169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和高级人才(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E类来指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引进未享受过我市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任期内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置为辅,有步骤、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住房(包括人才公寓)由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或选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采取优选的办法确定,由开发企业管理。高层次人才选择实物配置的,按照以下建筑面积标准执行:A类人才260平方米;B类人才180平方米;C类人才150平方米;D类人才120平方米;E类人才100平方米。

第六条  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时,按照用人单位和受益财政各出资一半的原则(示范区及四城区财政所需资金按1:4的比例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共同负担),给予购房补贴。其标准如下:A类人才发给购房补贴120万元;B类人才发给购房补贴80万元;C类人才发给购房补贴60万元;D类人才发给购房补贴40万元;E类人才发给购房补贴20万元。

第七条  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尚未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也未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可申请租房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如下:A类人才每月发给租房补贴3000元;B类人才每月发给租房补贴2500元;C类人才每月发给租房补贴2000元;D类人才每月发给租房补贴1500元;E类人才每月发给租房补贴1000元。

第八条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免费入住人才公寓。入住人才公寓时间最长不超过其任期。入住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A类人才入住80平方米;B类人才入住65平方米;C类人才入住55平方米;D类人才入住45平方米;E类人才入住35平方米。

第九条  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可先在市房产管理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查询政策,下载表格,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焦作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申请表;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高层次人才证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或租房合同(申请领取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时需提交)。

(二)审批。市房产管理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分别在市房产管理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房产管理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签署审批意见,送市财政部门备案。审批结果分别在市房产管理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公布。

(四)安排人才公寓或拨付补贴。市房产管理部门按审批意见安排人才公寓,市财政部门按审批意见拨付补贴。

第十条  市财政给予购房补贴的,在购房的第1年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40%,第2年至第5年每年发放补贴总额的15%,其购买的住房5年内不得交易。5年内交易的,须全额退还购房补贴。

市财政给予租房补贴的,租房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购买、租住商品房的购买人或承租人,必须为高层次人才本人或本人配偶。

(二)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对层次较高的一方予以补贴,不重复享受。

(三)人才层次发生变动的,自变动次月起,按新的层次对应的标准发放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

(四)人才终止在焦作市工作或任期内被取消资格的,购房补贴停止发放,租房补贴次月停发,收回人才公寓住房。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的住房政策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城乡规划局等部门具体实施。各部门要服从人才工作大局,密切配合,扎实推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建立人才住房配置情况档案,记录人才领取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的期数和金额,以及购买商品房或入住人才公寓等情况。人才住房配置情况档案及时更新,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享。人才住房配置情况档案纳入人才人事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房或租住人才公寓的,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人才住房配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骗取的补贴或实物住房外,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焦作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人才支撑作用服务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的意见》(焦发〔20137号)、《焦作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2013年市政府令第19号)和《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焦发〔20169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和高级人才(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E类来指代)。

第三条  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根据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由市及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助解决。

第五条  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积极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第六条  A类、B类、C类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属行政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在全市编制限额内,由市及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个人情况,统筹对口安排到我市相关行政或事业单位工作。

(二)在其他单位工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个人情况协调安排到企业工作。

第七条   D类、E类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属行政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在单位编制范围内,由市及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个人情况,统筹安排到相关行政或事业单位工作。

(二)在其他单位工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个人情况协调安排到企业工作。

第八条  按第六条或第七条所列方式仍不能解决就业问题的,可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一)可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职员、雇员职位。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我市就业援助体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协助其解决就业问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因患有疾病或身体残疾而导致就业困难的;因技能水平不足而导致就业困难的;连续失业半年时间仍未能就业的。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程序。

(一)高层次人才配偶申请就业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提出就业申请,填写《焦作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纳入就业援助体系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焦作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受理申请并审核相关材料后,根据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方式为申请人办理就业手续。

第十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焦作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问题,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人才支撑作用服务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的意见》(焦发〔20137号)、《焦作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2013年市政府令第19号)和《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焦发〔20169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和高级人才(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E类来指代)。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人才类别,通过不同方式予以解决。

第四条   符合A类、B类、C类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一所学校申请就读,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应给予妥善安排。符合D类、E类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安排在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居住的县(市)区选择一所学校就读。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高中转学到我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一所普通高中申请就读,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应给予妥善安排。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一所学校申请就读,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应给予妥善安排。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非我市户籍子女,在我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阶段、中等职业学校,享受我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八条  在我市初中就读的高层次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经市教育局审核,具备报考我市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资格,可享受与我市户籍初中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由市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县(市)区教育部门和学校负责落实。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学办理程序。

(一)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按所辖范围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

(二)转入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向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转入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向县(市)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转入普通高中学校的,向拟转入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的,技工类学校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其他类中等职业学校向拟转入学校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拟转入学校提出申请。

(三)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在审核验证相关证明及入学资料后,提出安排意见,并通知有关学校安排落实,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入学需提供以下资料:高层次人才证书、聘用(劳动)合同;焦作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转学普通高中的,须提供学籍档案(含学分及综合素质评价认定结果);转学中等职业学校的,须提供新生录取花名册(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及其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为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提供保障,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焦作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提高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人才支撑作用服务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的意见》(焦发〔20137号)、《焦作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2013年市政府令第19号)和《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焦发〔20169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和高级人才(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E类来指代)。

第三条   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市)区人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工作。

第二章  医保待遇

第四条  财政核拨(或核补)医疗经费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按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其他高层次人才按焦作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医保门诊个人账户在一般标准基础上,每年增加6002000元。其中:A类人才增加2000元,B类人才增加1500元,C类人才增加1000元,D类人才增加800元,E类人才增加600元。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住院治疗时,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列入统筹的医疗费用再补助50%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无固定工作的配偶、子女,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医疗待遇。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未就业的配偶、子女,可不受户籍限制,按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  医疗待遇

第九条  市、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开设“绿色通道”,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快捷、方便、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如下医疗保健待遇。

(一)市卫生计生委指定定点医院,建立高层次人才电子健康档案,及时记录其动态健康信息,提供健康状况查询服务。

(二)市卫生计生委指定定点医院,成立由各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组成医疗保健小组,负责高层次人才健康咨询和就诊、医疗、康复服务等。

(三)市人才办会同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医保门诊个人账户增加部分经费和住院治疗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其中:在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由市级财政承担;在县(市)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或自主创业的,由单位所在地、企业注册地县(市)区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医保门诊个人账户的增加部分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每年331日前划入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高层次人才名单和增加标准,于每年430日前一次性注入其医保个人帐户,并按个人帐户有关规定管理。高层次人才住院治疗补助资金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健康体检费用从市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