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支部、全体流动党员:
现将流动党委所属流动党员党费交纳标准、交纳办法,变更后的银行账户名称(原账号截止2024年6月25日后不再使用)和党费交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党费交纳标准
(一)有固定收入党员应根据本人收入情况,每年的一月份按比例核算当年月交纳党费的标准,一般一个年度(1至12月)不再变更。
【文件依据】中共中央组 织 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第二条规定: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下岗失业、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以及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本人提交证明材料经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二、党费交纳方式
(一)现场交纳:到中心流动党员服务窗口现场交纳。
(二)银行转账:长期在外地,且未拖欠党费的党员,经党委同意,可以本人通过银行转账交纳,转账时应备注“姓名”+“身份证号后4位”+“手机号”。并每年凭银行小票或电子账单到党委窗口现场确认登记,也可在转账后次月10号后电话联系党委确认。
账户名称: 中共焦作市人才交流中心流动人员委员会
账 号: 41050164730800000408
开 户 行: 建行焦作和平街支行
三、注意事项
(一)转账交纳党费不得由他人或替其他党员转账交纳党费。党员工作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变更应及时联系党委备案。
(二)党员应自觉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党委联系电话:0391-2118718、2118719
中共焦作市人才交流中心流动人员委员会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