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官网首页
当前位置:
流动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基本要求
编辑来源: 超级管理员   时间: 2018-05-10  浏览: 990人次


    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或转到其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党组织。党员在流动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根据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共中央组织部于1994年12月下发了《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决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印制;《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动党员所在地党组织按规定在记发放,作为流动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的活动的凭证;党员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基层党委、党总支或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定点印制,并加强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印制所需经费,可从党费中开支,不得向党员个人收取工本费、发证手续费。《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基层党委负责发放。发放时要登记造册,详细登记持证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等情况,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流动党员活动证》一般应贴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并由发证的基层党委在照片上加盖印章。特殊情况下未贴照片的,应与本人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下列情况不能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

    (l)短期(六个月以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的党员,仍开具党员证明信。

    (2)长期(六个月以上)外出务工经商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3)流动性大,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原所在单位的党员,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4)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有三名以上党员的,可以通过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