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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救助困难党员的通知
编辑来源: 超级管理员   时间: 2018-03-27  浏览: 1505人次


各支部、全体流动党员:


   焦作市委市直机关工委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市直机关困难党员台账更新工作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符合条件的党员(详情查看及下载以下的几个附件),请按文件要求将有关材料于11月19日前上报市人才中心流动党委,由流动党委逐级上报。


联系电话:0391-2118718

邮    箱:jzrclddzb@126.com

 

                                                                                                                            焦作市人才交流中心流动党委

                                                                                                                            2017年11月15日


关于认真做好《市直机关困难党员台账》

更新工作的通知

 

市直及省部属驻焦各单位党组织:

自2015年,市直机关工委建立了《市直机关困难党员台账》以来,共计慰问市直机关困难党员800余人次,支出慰问金45万余元。《市直机关困难党员台账》是机关困难党员的基本数据库,为各级党组织走访慰问困难党员提供决策依据。为更全面掌握市直机关困难党员基本情况,确保数据库信息真实有效,现就做好《市直机关困难党员台账》更新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纳入困难党员台账的范围。

组织关系在市直机关工委管理范围之内的生活困难党员。

二、已纳入台账信息核查。

于11月10日前与工委组织部联系并领取本单位《困难党员信息核查表》(纸质)。困难党员所在党支部要安排专人,对困难党员当前的生活情况进行核查,形成文字材料,作为支部大会研究的依据。支部大会通过后,要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将公示结果和《困难党员信息核查表》签字盖章后,由上级汇总后,于11月20日前交到工委组织部。

三、未纳入台账信息报备。

困难党员所在党支部组织专门人员,按照《市直机关困难党员救助办法》(附件)的要求,对本单位的困难党员进行逐个排查核实,建立《市直机关困难党员管理台账》,填写《     年度市直机关困难党员备案统计表》。务必于2017年11月25日前将《市直机关困难党员管理台账》、《     年度市直机关困难党员备案统计表》及相关资料报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电子版、书面各一份,书面需加盖党组织印章)。

四、有关要求。

各单位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把《市直机关困难党员台账》更新工作作为关心爱护困难党员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组织专门人员,按照《市直机关困难党员救助办法》(附件)的要求,对本单位的困难党员进行逐个排查核实,真正将生活上有困难,急需帮助的困难党员纳入到《市直机关困难党员台账》中来。

  

联系人:黄书娟  3568222   

电子邮箱:jzsjggw@126.com

地址:市政大厦1316室


附:《市直机关困难党员救助慰问办法》

                            

                                           中共焦作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7年11月10日


 

附件:

市直机关困难党员救助慰问办法

 

为建立党组织关心和帮助困难党员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党内和谐,结合市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困难党员救助慰问工作遵循的原则

1、自救互助为主、党组织帮扶为辅的原则;

2、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救助慰问对象

1、党费救助慰问的对象为下列党员:

(1)符合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党员;

(2)本人或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党员;

(3)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确实需要救助的党员。

2、以下党员不纳入救助慰问范围:

(1)不履行党员义务的;

(2)对所在单位党组织安排部署的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的;

(3)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导致生活困难的;

(4)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组织等违法违纪活动,参与或煽动集体、越级上访,扰乱社会稳定的;

(5)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6)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处理的。

三、救助、慰问方式

1、年度内一次性困难救助。对因遭受大病、重灾或突发性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个人难以承担的党员,视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

2、一般性慰问活动。每年春节前,单位党组织对困难党员进行走访慰问。

年度内同时符合上述多种条件的,只给予最高帮扶额类的救助;年度内已接受其他途径救助的,不执行上述第1条救助方式,可以视情况按照第2条方式进行慰问;除特殊情况外,年度内对同一党员不进行重复救助慰问。

四、救助慰问资金的审批及发放

1、个人申请。困难党员申请救助的,原则上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并填写《生活困难党员救助审批表》(附件1),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党员,需提供相关低保证明;因重大疾病而提出救助的,需提供县级或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和缴费凭证;因重灾或突发性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需提供公安或消防部门的相关证明。

2、基层党支部初审。收到困难党员提出的申请后,所在党支部要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在本单位进行公示(7天),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对符合救助慰问条件的,要建立《市直机关困难党员管理台账》(附件2),填写《     年度市直机关困难党员备案统计表》(附件3);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救助慰问资格。

3、上级党组织复审。公示通过后,基层党支部要将困难党员相关资料一并报上级党组织进行复审。市直机关工委直属的基层党支部将困难党员相关资料直接报市直机关工委审批。

4、市直机关工委审批。接到基层党组织上报困难党员相关资料后,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根据情况提出救助慰问意见,在市直机关工委会议上集体研究作出救助慰问决定。

5、资金发放。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根据工委会议审批情况将救助慰问资金直接拨付到有关单位基层党组织,由各单位基层党组织负责发放给困难党员个人。实行救助慰问对象签字(盖章)回执制度,所有发放的救助慰问资金必须由本人签字(盖章)后才能作为入帐凭证。

五、其他事项

1、救助慰问资金原则上每年春节前研究发放。如遇特殊情况,经市直机关工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可随时进行救助和慰问。

2、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和各基层党组织建立困难党员管理台帐,内容应包括:困难党员本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年收入情况、困难情况及原因等。各基层党组织每年要对台帐核实调整,并统一上报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备案,实行动态管理,作为困难党员救助慰问的依据。

3、建立救助慰问资金管理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市直机关工委定期对救助慰问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弄虚作假、调查失真、审查不严造成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基层党组织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1、《生活困难党员救助审批表》

            2、《市直机关困难党员管理台账》